在古代汉语里,遗嘱又作“遗属”“遗书”“遗言”等,其含义要比现代民法中作为专门法律术语的“遗嘱”泛得多,一般可理解为死者生前预留给后人的一种嘱咐,其内容既包括对遗产的处分,又包括王位、家长权、祭祀权等身份行为的承受和义务的指定,还包括遗嘱人对死后丧葬示事宜的安排等。
东汉赵哗所撰《吴越春秋》记大禹晚年,叹惜老之将至,乃嘱咐群臣:“吾百世之后,葬我会稽之山,苇掉桐棺,穿扩七尺,下无及泉,坟高三尺,土阶三等葬之。”这可视为传说中最早的遗嘱。而具备近代法律意义,涉及财产权利的遗嘱最早在中国出现于何时,目前尚难考证。有学者认为,典型的遗嘱继承汉代已出现。
到了唐宋时期,唐宋法律均承认遗嘱继承的有效。依唐丧葬令,遗嘱继承不得剥夺配偶、子嗣的继承权。南宋时,遗嘱继承的范围进一步缩窄。遗嘱继承失去了法律依据,法定继承遂成财产继承的唯一途径。不过,遗嘱继承并未因此绝迹,只要遗嘱不违背伦理和法律的精神,官府一般也承认其效力。
到了清代社会,法定继承始终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遗嘱继承是一种补充形式,或者是与法定继承并用的一种辅助形式,在保证法定继承人的主要权利的前提下,对部分遗产做出特别处分。
法定继承之所以能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居于垄断地位,与中国家庭制度的持久坚固有着最直接的关联。由于中国人血亲观念非常重,因此每个家庭都忌讳自己身后门户灭绝。出于把家庭门户传继下去的本能愿望,多数中国人所谓的分家其实就是一个“传家”的过程——通过家产的传承把家庭门户传延下去。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财产继承基本沿袭着这样的文化习惯。父母往往只是把自己看做家产的管理者而非占有者。所以,中国老人去世前很少立纸质的遗嘱,常见的场景是老人会把儿子女儿叫到床前,一一嘱咐,兄弟之间要如何和睦,如何把这个家延续下去等。
西方的遗产继承和中国在源头上就明显不同。在西方,类似中国商周时期的分封制一直持续到了十四五世纪,这些封建领主把权力和财产集中在一起。他们去世前会从诸多儿子中挑一个人(这个人往往是长子)来继承权力和财产,世袭传代。到了近代工业社会后,家长更是把家产看成自己一个人的财产,完全按自己意愿来处理。为了防止子女因争夺财产产生矛盾,纸质遗嘱因而出现。
我们应该看到,中国自古是人情社会,同时正在进入一个关键的社会转型阶段。对此,我们正在通过建立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公证、在民法通则中完善遗产保护等制度来进行探索。我们相信,我们会找到一个负责任的、完善的方法来传递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