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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1月06日 星期五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5类案件嫌疑人逃匿、死亡其违法所得可予以没收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1月06日   第 02 版)

  据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

  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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