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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草案三审已趋成熟 提请明年人代会审议

民法总则 为公众生活“立规矩”

本报记者 孙 懿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2月27日   第 02 版)

  日前,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并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无疑将成为明年两会的一大热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意义重大,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在草案的3次审议中,多处内容的修改和完善都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

  ■ 撑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

  “先生,最近您还考虑买房吗?”“女士,为您家的宝宝买一份保险吧。”……日常生活中,民众都或多或少接到过这样莫名其妙的电话。许多人不仅饱受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的困扰,还时刻为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人身安全威胁而担惊受怕。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国刑法中设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却没有相应的条款。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专家认为,草案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 让见义勇为者摆脱尴尬

  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现象,近年来屡有发生,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针对这种尴尬局面,要求立法避免此类事件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民法总则草案初审稿中,为鼓励见义勇为,规定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得到适当补偿。而在草案三审稿中,又进一步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对于“救人未果反被追责”如何处理,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但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怎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 民政部门为监护“兜底”

  “你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生活?”“嗯。”“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和张妈妈。”去年2月,中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

  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实际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

  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制定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对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草案三审稿则进一步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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