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他山之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2月26日   第 05 版)

  日本 

  立法先行,保护隐私

 日本发生消费者信息遭到泄露、盗用事件的频率相对比较低。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将民间企业也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内。2002年,日本实施居民基本登记册上网制度。为使每个市民都能放心地享受互联网社会的便利,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保护信息的5部法律。

  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该法2005年4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特别规定在获得个人信息的时候,必须明确告知本人如何利用个人信息。此后,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都被视为信息处理机构,需要向主管大臣报告有关情况,如果没有根据新法律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将受到刑事处罚。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条例的推广实施,不随便使用、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日本人的一般性常识。任何组织在使用个人信息之前,都必须要和本人签署合约,限定信息使用的时间、空间范围,甚至到期时的处分方式。

  美国

  行业自律,立法保障

  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建议性的行业指引,一般是行业组织、公司或产业实体制定该行业的行为指引或隐私标准,为行业内的隐私保护提供示范。二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此外,针对信息安全事故的增多,美国也颁布相关法律保护信息安全,如《信息自由法》规范了第三方对包含个人信息的政府记录的获取;《电子通讯隐私法》禁止所有个人、企业和未经授权的政府部门对通讯内容进行窃听;《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电讯法》规定电讯经营者有保守客户财产信息秘密的义务。

  德国

  “信息自决权”保护隐私

  早在电子化远未普及的1970年,德国黑森州就颁布了《数据保护法》,成为全球最早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国内立法。7年后,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首部《联邦数据保护法》,在联邦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统一规范。此后,《联邦数据保护法》和各个州的数据保护法相互配合,全面保护德国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

  与美国的行业自律不同,德国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设置了内外双重的监督模式。内部监管,指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设置内部数据保护专员。而外部监管,是指在数据机构之外设置的国家监管组织。《联邦数据保护法》设置了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对公共机构的数据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相应设置了数据保护监督机构对私人机构的数据行为进行监督。

  (本报记者 王萌整理)

从垃圾短信退订说开去
个人信息不能网上裸奔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例
他山之石
责编:彭训文 邮箱:wanfenglin59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