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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2月24日   第 09 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露:原告张思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本院无法与你有效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基本内容为:依据(2013)一中民终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将李露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8号楼23层2302号房屋变更登记于原告名下。2013年10月19日,原告与马君毅、王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因被告拒绝腾房,导致原告违约,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14)石民初字第4819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866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损失款35万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9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2016)京01民终524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居间服务费6.7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我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金文(Er kim Boon Philip)、李秀明(Lee SiewMin Cecilia):原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文、李秀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西民初字第1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文、李秀明于1995年6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014231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余金文、李秀明协助原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014231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解除手续。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1800元,均由被告余金文、李秀明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MEI  WANG(护照号:WM093989):本院受理陈龙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号院1号楼12层1214号房屋过户给原告的相关手续,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未到庭参加应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1号楼(原宣武法院)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6)苏0621民初985号  陈海青:原告田宝珠诉你继承、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6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树龙的养老金、抚恤金合计69306元,田宝珠分得25049.5元,陈念军分得26800元,陈海青分得17456.5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京0101民初18411号 陈敏:本院受理陈树林诉你与陈明、陈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春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云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魏启定、台州市东泰轴承有限公司、陈春娥、徐子清、台州市新云峰塑业家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司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17年3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范建芳、梁辰:原告范建军、范建萍与你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范建芳在明知诉争房屋系范建军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仍让购房人梁辰将诉争房屋物品搬离,范建芳的行为侵犯了范建军的财产权益,范建芳应当予以赔偿范建军房屋周转期间的租房损失和搬家损失。范建军与梁辰已签订《搬东西协议》,免除了梁辰的法律责任,故本院范建军要求梁辰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范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范建军房屋周转期间房租损失和搬家损失六千元、物品损失十五万元,驳回范建军、范建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洁:本院受理原告冯淑艳、赵雨嫣诉被告赵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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