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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用制度筑牢安全生产防护网

发展决不能牺牲安全

本报记者 邹雅婷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2月21日   第 02 版)

  红线
  徐 骏作(新华社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专家指出,《意见》强调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任务要求,是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体现。

  ● 明确两个“一票否决”

  此次出台的《意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5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措施,对于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提出两个“一票否决”:一是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二是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这彰显出中央打好安全生产保卫战的决心。

  ● 违法行为或将入刑

  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因此,《意见》强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要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过去一直比较重视发生了实际危害的后果,实施了危害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后果的,一般不纳入刑事追究的范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表示,由于违法成本低,对相关人员震慑不足,一些具有极大危害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可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威慑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及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意见》还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

  ● 职业健康必须重视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对于职业健康问题格外关注,文本中多处提及职业健康,要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从工作实际来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在发达国家,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已由预防伤亡事故转向预防职业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普遍成立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为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意见》提出,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此举有利于统筹各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力量,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推进职业健康工作,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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