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84-2号
荆州市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云、黄卫、梅基铭:本院受理原告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荆州市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云、黄卫、梅基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款200万元本金及利息214997.26元;二、被告陈云、黄卫、梅基铭分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陈云18213525元人民币、梅基铭3642705元人民币、黄卫2428470元人民币)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被告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0元由被告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陈云、黄卫、梅基铭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