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香港出现了少数人挑战“一国两制”、故意曲解基本法的行为。更有少数候任立法会议员扰乱宣誓程序,公然侮辱国家、民族,宣扬“港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全票表决通过了对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厘清了参选及出任香港法定公职的要求和条件,对香港公职人员宣誓的法定条件、必经程序、法定形式、内容要求、拒绝宣誓的后果等内容作了全方位的阐释。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是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宪制责任。此次释法的效力等同于基本法。宪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基本法也开宗明义地指出“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当然也包括基本法。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该等解释权。虽然基本法赋予香港高度自治权、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是此等权利是受限制的。按照基本法第158条,香港司法机关对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无管辖权。
“港独”言行已严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触碰了“一国两制”的底线。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可谓正当其时。目前,香港社会各界的主流声音都积极拥护人大释法,反对上述个别候任议员宣誓就职。
然而,仍有小部分香港社会声音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前就释法会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冲击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削弱“一国两制”。其实他们错了。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和香港法院进行的司法复核程序,是并行不悖两个层面的事。释法是从国家层面维护国家主权及安全,并为香港政府和司法机关提供清晰的依据和指引。香港司法复核程序漫长,久拖不决将对中央和香港关系造成更大的伤害,也损害法院权威。在香港法院对司法复核作出判决前释法,可以为香港法院提供清晰的依据和指引。人大释法是香港宪制和法治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或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才是损害香港法治之举。
应从整体上平衡地看待释法取得的积极作用。此次释法与香港法例和判例精神一致,对于维护香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局面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香港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真诚信守及践行誓词的承诺,拥护“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并遵守基本法。
一言以蔽之,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是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充分表明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不仅可以打击“港独"的蔓延,亦可以遏制其他分裂国家的不法言行和活动,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人心所向,得到香港社会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港区省级政协委员联谊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