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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关于对深圳市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当事人信息进行公示的通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1月01日   第 07 版)

  为彻底消除深圳市罗湖“二线插花地”公共安全隐患,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固定房屋及当事人信息,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2016年9月信息核查收集结果,决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木棉岭、布心、玉龙片区的房屋及当事人信息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房屋编码、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中间8位)、当事人身份(原村民、非原村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详细地址和片区房屋位置图。

  二、公示方式

  (一)项目现场(棚改片区主要出入口、广场和人流密集区域公告栏,LED大屏幕)。

  (二)罗湖棚改片区指挥部公告栏。

  (三)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罗湖社区家园网和心罗湖?新罗湖网站。

  三、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

  四、异议申报材料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异议申报,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罗湖棚改片区指挥部提交《异议申诉书》、《异议申诉承诺书》(模板由片区指挥部提供)、情况说明和异议证据等相关材料。

  五、补充登记材料

  对本次公示前(2016年11月1日)尚未登记的房屋,当事人如果需要补充登记申请,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罗湖棚改片区指挥部提交《补充登记承诺书》(模板由片区指挥部提供)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异议与登记受理

  (一)受理条件: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内容的异议申报或者房屋补充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当事人对公示内容的异议申报或者房屋补充登记申请材料不齐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址:

  罗湖棚改木棉岭片区指挥部(木棉岭社区24栋1楼)。

  罗湖棚改布心片区指挥部(布心山庄中区23栋)。

  罗湖棚改玉龙片区指挥部(玉龙社区工作站5楼)。

  (三)受理形式:公示期间仅接受现场实名异议申报和房屋补充登记申请,其他方式不予受理。异议和补充登记的受理将录音录像存档。

  (四)受理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逾期后果:逾期未申请房屋补充登记的,将作为无主房屋处理。

  (六)受理电话:

  木棉岭片区0755-83920855、0755-22350848;

  布心片区0755-22173112、0755-22173103;

  玉龙片区0755-22934707。

  七、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房屋当事人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伪造政府公文、证件和印章等弄虚作假或非法加建、改建、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均可投诉举报:

  (一)受理地址:罗湖棚改现场指挥部(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1603号围岭公园内)。

  (二)受理方式:公示期间仅接受现场实名投诉和举报,其他方式不予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将全程录音录像存档。

  (三)罗湖区查违举报电话:0755-25724962。

  八、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当事人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当事人伪造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政府公文、证件和印章,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当事人伪造、变造、买卖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护照等文件,依法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在本公告发出之日(2016年11月1日)起,当事人存在非法加建、改建、扩建行为的,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房屋查封、扣押、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

  1.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依法导致合同或者协议无效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2.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九、公示结果

  公示信息作为后续工作主要依据。当事人擅自变更相关信息的,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再次公示

  是否再次公示,将根据信息审查情况确定。

  十一、解释权

  本通告由罗湖棚改现场指挥部负责解释。

  十二、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生效。

  特此通告。

  深圳市罗湖棚改木棉岭片区指挥部

  深圳市罗湖棚改布心片区指挥部

  深圳市罗湖棚改玉龙片区指挥部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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