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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8月09日 星期二

法治:以法为本 礼法合治

李飞跃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8月09日   第 10 版)

  向宪法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读本

  到基层送法

  2013年,国新办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我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夏商时期就出现了关于刑的记载,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春秋时期,子产提出“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并铸刑书于鼎,开创了公布成文法之先河。战国时期,商鞅认为公布成文法,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韩非也主张将法律“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古人认为,要维护法律权威、信赏必罚,同时德法并重、礼法合一,才能实现“大治”。

  

  以法治国 天下至道

  《管子》认为法是“天下之至道”“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己”。法律能够“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统治者只需通过法律就可治理好国家。治国不能寄望于道德教化或百姓自觉,必须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实现。商鞅主张以法代礼,“任法而治”,认为法令是“民之命也,为治之本”。韩非提出“以法为本”“唯法为治”,贤君治国不能依靠个人智慧,因为“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要“一法而不求智”,因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他主张严刑重罚,“陈其所畏以禁其衰,设其所恶以防其奸”,国家能否强大取决于是否依法行事:“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不能徇私枉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立法者也不例外。《管子》说“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韩非主张立法废私,“法令行而私道废”,要确立法律至上地位,“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通过比较中西政治,梁启超指出人治为私,法治为公,应立法以治天下,因为“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

  信赏必罚 不别亲疏

  执法和司法是施行法治的关键环节,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家特别强调法治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观点,提出了“刑无等级”思想。任何人即便是有功之人,犯法同样要受处罚,“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韩非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有功不能抵罪,“事皆决于法”。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对于打破贵族特权、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商鞅说:“民信其赏,则事成功;下信其罚,则奸无端。”韩非也说:“言无二贵,法不两适。”让法令在民众中树立绝对权威,他们才会信仰法令;通过严罚重赏,才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罪与刑相称,功与罚相当,法律的权威在于没有例外,“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法大于情,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有所避趋,因为“因喜用赏,赏不必当;因怒用罚,罚不必当”。如果不慎喜怒,赏罚随意,就会影响人心向背,危害社会秩序,甚至导致“亡国相继,杀君不绝”。

  隆礼重法 礼表法里

  儒家早已提出治理国家必须把善政与法令结合起来。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认为刑罚与德教结合才能有效。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主张礼法结合并施,“隆礼重法”,因为礼是“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礼本身有约束性,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对治国理政作用甚大,“如权衡之于轻重,如绳墨之于曲直”。同时,他认为法是“治之端”“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既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汉唐时期,儒家思想虽被官方确立为正统,但施政实为“外儒内法”。继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治世主张后,王充也主张要“德法并重”。唐太宗主张“礼法合一,依礼制法”,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使唐律“一准乎礼”,成为法律伦理化的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礼法合治促进了唐朝盛世的出现,也为以后历朝沿用,朱元璋就提出:“为国之治道,非礼则无法,若专法而无礼则又非法也。所以礼之为用,表也;法之为用,里也。”“礼法合治”实质上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量来推行礼的规范,以礼的精神力量来加强法的统治作用,可谓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当然,古代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不免有“君本法次”“权大于法”“以法治民”“法治人治化”等消极观念的影响,有时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治法”。在现代观念中,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形式和手段,更是一种社会价值和理想目标。对于法律传统中的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我们应批判性地吸收,创造性地转换,做到“与时变,与俗变”。这既是传承我国法律思想文化、完善现代法治思想体系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需要。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配图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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