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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7月19日   第 03 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宁淼华:本院受理原告徐莎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1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莎光与被告宁淼华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莎光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海民初字第24236号 张晓:本院受理的刘畅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24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进川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二号楼一层四单元一○三号房屋归原告刘畅所有;二、刘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纳给付刘桂云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晓丹:本院受理原告杜国羽、杜颖、杜丽、杜春林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四号楼四○三号归原告杜丽所有;二、原告杜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春林、杜颖、杜国羽及被告杜晓丹房屋折价款各一百四十一万九千一百二十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1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SLV-RUS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玖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公司、被告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和你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美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建福诉曹国扬、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奥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青奥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2016年3月30日本院指定北京市嘉逸田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中青奥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清算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工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4层,清算组组长:孙萍,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李先生。联系电话:67092392、6708909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通告 李岩,因你长期出国未归,学校已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与你的聘用关系。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视为送达,后果自负。中国人民大学  

  通告 林仁韬,因你自2014年9月起擅自离校至今未归,学校已于2016年5月3日解除与你的聘用关系。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视为送达,后果自负。中国人民大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瑜:原告周思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3年8月8日作出沪黄房地拆许字(2003)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坐落于该拆迁范围内的凤阳路470号608室产权人林旭,为保障产权人林旭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请林旭之继承人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在本公告登报后60日内前往上海新鑫动拆迁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动迁补偿事宜。逾期,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场办公地点:凤阳路376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21-63139607,手机:18817298031 

  上海新鑫动拆迁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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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 平 张 盼 邮箱:gtbhwb@peopl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