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70号 陆舒:本院受理原告潘曾文诉被告陆舒、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潘曾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葛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潘曾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直属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教办〔2011〕82号)的精神和要求,请以下人员于2016年8月1日之前返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姜兰、汪林、彭晖华、潘文俊、黄国中、董瑞华、王健、王旭东、赵本扬、杨志鸿、赵燕曾 云南农业大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深罗法一初字第2659号 Yeo Keven:本院受理原告杨观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期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2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土俤:本院受理原告陈香花诉被告陈土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陈香花诉被告陈土俤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SCOTT JANMES WENDT:原告袁振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潇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随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一凡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继延:本院受理原告陆京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京:本院受理原告高鹏诉被告赵蕊、高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7号4楼4门101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高增付的份额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2015)西民初字第3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登记在被告赵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7号4楼4门101号房屋(建筑面积63.80平方米),其中二分之一房屋所有权份额归被告赵蕊所有;三分之一房屋所有权份额归原告高鹏所有,六分之一房屋所有权份额归被告高京所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西民初字第31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来本院北区三层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冬冬(护照号码:NN9P4LH19):本院受理原告林良辉诉你及被告俞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温鹿立预字第1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9时在本院1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东:本院受理海晔上诉王雪贞、海潇、王晓南与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2016)京02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海民初字第16553号 张双建:本院受理原告赖英声与被告张颖、王永邦、张双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16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永玲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四十一号院三号楼二单元三二一三号房屋归张颖(外文名:ZHANG YING)继承所有;二、张颖(外文名:ZHANG YING)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双建上述房屋折价款三百六十二万六千一百二十五元、赖英声上述房屋折价款一百零八万七千八百三十七元五角、王永邦上述房屋折价款三十六万二千六百一十二元五角。案件受理费五万二千四百一十二元(赖英声已预交四万三千六百元),由赖英声负担九千八百二十七元二角五分,已交纳;由张颖负担六千五百五十一元五角、由王永邦负担三千二百七十五元七角五分、由张双建负担三万二千七百五十七元五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一万三千六百元(赖英声已预交),由赖英声负担二千五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张颖负担一千七百元、由王永邦负担八百五十元、由张双建负担八千五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