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明确提出大力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人才,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