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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5月07日 星期六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五种情形下行李暂不予放行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5月07日   第 06 版)

  海关总署网站日前发布2016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了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该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在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内,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根据公告,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或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以及有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情形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暂存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

  公告明确,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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