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19号 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南桂公司)、蔡卫强、蔡燕芳、苏润枝、苏健基、苏健津: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本金5988415.63元及偿还逾期贷款罚息,以5988415.6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5月20日计算至还清全部逾期贷款本息之日止;长江公司、南桂公司、蔡卫强、蔡燕芳、苏润枝、苏健基、苏健津对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江公司、南桂公司、蔡卫强、蔡燕芳、苏润枝、苏健基、苏健津承责后依法可向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00元,以上合计66670元,由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长江公司、南桂公司、蔡卫强、蔡燕芳、苏润枝、苏健基、苏健津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8号 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业服装配料行诉被告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16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 广州市番禺三友家具制造厂、张学兵、程日青、程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市番禺三友家具制造厂、张学兵、程日青、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03号 梁锦洪、谢爱添:本院受理曾昭昶诉梁锦洪、谢爱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00号 杨红卫、张希立:本院受理原告罗正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红卫、张希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正妹清偿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杨红卫、张希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正妹支付违约金(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7月5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6日起至被告杨红卫、张希立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驳回原告罗正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罗正妹负担477元,被告杨红卫、张希立负担2333元;财产保全费1133元,由原告罗正妹负担96元,被告杨红卫、张希立负担103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红卫、张希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 曾文河:本院受理原告陆汝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文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陆汝新清偿借款30000元;二、被告曾文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陆汝新偿还借款的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被告曾文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陆汝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曾文河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曾文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59号 何海平、杨亚仔、雷志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告何海平、杨亚仔、雷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58号 杨亚仔、何海平、雷志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告杨亚仔、何海平、雷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9-90、92、94-95、97-98号 郭桂坡、高军、张清、刘文清、许群、赵虎、丁志兵、张旭平、赵亮: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9-90、92、94-95、9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5、107、110-112、115-118号 柴彬彬、张发娇、訾振辉、冯苍锁、冯艳、徐志刚、吴少华、韦发强、李永锁、蓝春水: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5、107、110-112、115-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2-125、127号 方梦生、汪展、边云龙、赵菊荣、胡德新、凌远群、马凤香: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2-125、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66-1570、1572-1574、1576号 邓壹锋、胡他妹、杨铁财、朱国法、肖小球、陈龙标、梁广、梁倩怡、郑开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66-1570、1572-1574、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77-1582、1584-1587号 苏毅超、苏铁汉、梁宏耀、付强、唐传阶、叶满新、沈永红、张伟城、张幸花、陈庆卫: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77-1582、1584-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88-1598号 钟维新、顾丽娟、徐佩兵、廖尤胜、欧旭普、张艳艳、张艳冰、肖金灵、崔纪承、朱臣纪、李仁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88-1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01号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陈嘉俊与被告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24号 卢鹏飞、卢伟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34号 沈阳晶得鑫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友、林小庆、罗秋忠、郭秀菊、林朝亮: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沈阳晶得鑫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友、林小庆、罗秋忠、郭秀菊、林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36号 惠州市阳光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友、林小庆、陈德勉、林朝亮、陈冰如: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惠州市阳光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友、林小庆、陈德勉、林朝亮、陈冰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35号 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小庆、王志友、袁韩彬、鄞嘉文、林朝亮: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小庆、王志友、袁韩彬、鄞嘉文、林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79号 马瑞昌、云彩虹、云金花、广州市昌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昌、云彩虹、云金花、广州市昌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4-95、97-98号 黄彬、闵桂兰、乔建忠、李艳红、孙得胜、庞静静、王利、邹宪军: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4-95、9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7-71号 袁金波、崔爱霞、王美云、蒋杰、罗凯、郑祖芳、刘白清、王淑元、刘纯强、刘化伍: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5号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洪金城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洪金城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刘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洪金城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洪金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 亚洲电子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胜利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亚洲电子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25号 广东会鑫润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必潜与被告广东会鑫润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会鑫润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温必潜借款192000元及利息(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借款期间的利息为44000元,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以576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温必潜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 何转成、区秀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何转成、区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何转成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客户网上融资服务(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1609-9520-20150173931);二、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贷款利息、逾期罚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68号 宋晓波、邱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宋晓波、邱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宋晓波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客户网上融资服务(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450012-9520-20150169649);二、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9940.2元及贷款利息、逾期罚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 彭永峰、梁玉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彭永峰、梁玉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彭永峰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客户网上融资服务(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450012-9520-20150170546);二、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贷款利息、逾期罚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