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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2月06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2月06日   第 06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81号  范咏梅、陈德、范永峰、王飞龙: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咏梅、陈德、范永峰、王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69号  黄健荣: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黄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健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黄健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2月1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20178.91元;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按《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9号  宋勇:本院受理原告卢中火诉被告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118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以1611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  麦有巧、张永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有巧、张永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车辆承包费9738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91号  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二重字第9号  黄炎彬:本院受理原告赖木杨、增城市斯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炎彬工程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荔法民二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赖木杨和增城市斯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清偿款项894363.56元;二、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赖木杨和增城市斯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894363.56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赖木杨和增城市斯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35号  高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高尚红、王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35号案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02号  谢景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谢景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本息;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74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受理费125元,被告谢景珍负担受理费4149元、公告费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99号  广州市荔湾区星芸铁制罐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圣仟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星芸铁制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667200元;二、被告向原告朱圣仟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10672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336元受理费给本院,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  林松、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林松、潘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解除合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本息;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58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39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受理费750元,被告林松、潘巧英共同负担受理费10008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399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36号  张琴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张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清偿本息;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14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受理费50元,被告张琴芬负担受理费2564元、公告费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01号  刘巧、黄雪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刘巧、黄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息;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4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受理费50元,被告刘巧、黄雪芬负担受理费374元、公告费1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  饶禄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饶禄元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0738.5元。本案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48、2091、2093、2094号  胡国彬、张高勇、陈成林、陈明亮: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48、2091、2093、20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分别诉被告胡国彬、张高勇、陈成林、陈明亮4人信用卡纠纷四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48、2091、2093、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支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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