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37号 黄庆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11号 江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号 杜志坚: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99、600号 罗志雄: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99、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01号 陈文仲: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6号 劳剑、符奕: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9号 丁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2号 柯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8号 邓杰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00号 崔晓斌:本院受理原告詹金屿与被告崔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晓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詹金屿借款48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崔晓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律师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詹金屿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58号 卢群力、陈桂阳、陈银满:本院受理原告吴伟峰与被告卢群力、陈桂阳、陈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70号 李英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96号 曾凤英:原告广州马会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彰、曾凤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马会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凤英的起诉。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51号 许红伟、卢晓红、广州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许红伟、卢晓红、广州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晚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66号 广东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德泸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602000元;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70元,由原告承担370元,被告承担100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00号 赖家方、赖辉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赖家方、赖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87号 霍志聪、卢允霞:本院受理原告邓贵良、王炎坤诉被告霍志聪、卢允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两被告支付228000元;二、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两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28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