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力为、江永钊、林志文、潘会凡、彭敏军、晏壮仁、陈国民、易忠根、卢达强、黄健荣、黄梅英、刘结果、朱玉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十三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96、740、742-744、746-748、776-778、780-7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1号 广州鼎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蒋林海、林由美:本院受理原告钟远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86号 张耀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张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85号 张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张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68号 庄清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庄清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04-1606号 广州市白云区旺源鞋厂、广州旗源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巴果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泽、林玉祝、林志远、冯梦影、冯红旗、杨素杰、朱国兴: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旺源鞋厂、广州旗源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巴果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泽、林玉祝、林志远、冯梦影、冯红旗、杨素杰、朱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04-1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95号 深圳市瑞阳宇科技有限公司、蒋怡俊、蒋怡攸: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阳宇科技有限公司、蒋怡俊、蒋怡攸、江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详见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88号 黄志坚、陈惠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阮城君、王敏、张国志、胡战军、林冠恩、丘海强、王雪彪、谢少兰、黎体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92-3693、3698、3700-3704、39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86号 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62号 黄南英、陈耀焜:本院受理原告陈耀安诉被告黄南英、第三人陈耀焜、谢伟杰、谢伟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耀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原告陈耀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58号 上海赢衡贸易有限公司、夏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赢衡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9354.12元及违约金;二、被告夏伟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有权向上海赢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夏伟明负担后有权向上海赢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61号 毛林: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力诉被告毛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罗建力与毛林于2012年2月19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二、被告毛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罗建力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300000元、经营费用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8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毛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70号 佛山市韶峰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韶峰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天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广州天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96号 广州市风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21019.28元。案件受理费9020元以及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72号 广州星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7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6019.68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案件受理费214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57号 云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天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健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天棉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3030.6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640元、财产保全费76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云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光纸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光纸业(广州)有限公司货款911196.97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305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90号 冼耀伟:本院受理原告冼木春诉被告冼耀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冼木春与被告冼耀伟签订的《委托冼木春持牌(希尔顺酒店)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冼耀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冼木春将吴川市希尔顺酒店的经营者姓名变更为冼耀伟,原告冼木春应同时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冼耀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88号 杨健:本院受理原告禹玉检诉被告杨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禹玉检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杨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26号 焦鹏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众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鹏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众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400元。本案受理费81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焦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45、961号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先斌、钱红亮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先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50元,被告李建军负担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500元。(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本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63号 叶树吉、温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树吉、温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63号案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89号 梁国荣、胡晓彤:本院受理原告陈得荣与被告梁国荣、胡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梁国荣、胡晓彤共同向原告陈得荣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被告梁国荣、胡晓彤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梁国荣、胡晓彤共同向原告陈得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至被告梁国荣、胡晓彤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本案受理费6436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梁国荣、胡晓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6号 邝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新民诉被告邝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05号 广州市鑫顺贸易有限公司、晏祥红、杨龙王、刘雪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诉被告广州市鑫顺贸易有限公司、张健、晏祥红、杨龙王、刘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67号 李锐波: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李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76号 罗颖仪、刘石锋: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4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两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路55号805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906元,由原告负担765元,由两被告负担11141元。本案保全费4573元,由原告负担229元,由两被告负担43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9号 陈胜威、廖珍艺: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智敏诉被告陈胜威、廖珍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胜威向原告清偿借款512800元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陈胜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4、896号 陈胜威、廖珍艺: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智敏诉被告陈胜威、廖珍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4、896号民事判决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胜威向原告清偿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梁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2元、财产保全费109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胜威负担。(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胜威向原告梁智敏清偿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梁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4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胜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 王子娥: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203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以162034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54号 夏金权:本院受理原告刁响诉被告夏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8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365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87号 广州元友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川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文焘、张铁钟、邬宗秀: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元友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川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文焘、张铁钟、邬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 陈耿明:本院受理原告凌广永诉被告陈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全新康力(广州)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诉被告全新康力(广州)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土地承包款及逾期支付土地承包款的滞纳金。本案受理费9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全新康力(广州)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诉被告全新康力(广州)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厂房和土地的承包款、逾期支付厂房和土地的承包款的滞纳金以及电费88729.2元、水费2572.02元及水、电费利息;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2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68号 李艺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李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艺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李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8月20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22830.39元;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按《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给付);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03号 凌健、何胜美: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89056.53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复息;4、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2、3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州市白云区颐和南街1号1101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528元,由原告负担3335元,由两被告负担15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由两被告负担4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66号 曾炜:本院受理原告陈樊诉被告曾炜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樊与被告曾炜离婚。二、婚生儿子曾禹皓由原告陈樊抚养,被告曾炜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曾禹皓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曾炜每月有两次对曾禹皓的探视权,每次探视时间为周六、日两日;原告陈樊应给予被告曾炜必要的协助。四、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花地湾雍景豪园灏景台83座1105号房产由原告陈樊与被告曾炜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五、驳回原告陈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50元,由原告陈樊负担9225元,被告曾炜负担9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39号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车牌号码为粤AY4L14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过户到被告名下的手续;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管理费600元及营运服务费600元;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29号 林洁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林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与林洁生鉴定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二、林洁生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79736.06元及清偿手续费61166元;三、林洁生向原告清偿《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解除前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四、林洁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2元、财产保全费3471元、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5、936号 梁伯钧、吴惠婵: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吴惠婵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吴惠婵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涉案抵押物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梁伯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梁伯钧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涉案抵押物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898号 陈胜威、廖珍艺: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智敏诉被告陈胜威、廖珍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898号民事判决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胜威向原告清偿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4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胜威负担。(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胜威向原告清偿借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梁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2元、财产保全费1211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胜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05号 黄喜标: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黄喜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支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35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1号 广州鑫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鑫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包吉顺、李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鑫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5号 广州卓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桥、纪元诉被告广州卓鹏贸易有限公司、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包吉顺、李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朱桥和原告纪元撤回对被告广州卓鹏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4号 广州市翼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美实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翼柏贸易有限公司、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包吉顺、李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4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实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翼柏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3号 广州利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利银贸易有限公司、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包吉顺、李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利银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农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6号 吕金文、广州吕玉庄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璧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2号 吕金文、广州吕玉庄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伟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87号 吕金文、广州吕玉庄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76号 陈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林江华与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志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江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陈志明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本案受理费2553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陈志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03号 黄荣毅:本院受理原告李坤筹与被告黄荣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荣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坤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被告黄荣毅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本案受理费562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黄荣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69号 高耀贵、高定富、何淑群、高洁嫦、高锦贵、钟少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耀贵、高定富、何淑群、高洁嫦、高锦贵、钟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