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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1月02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1月02日   第 06 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宁淼华:原告徐莎光诉被告宁淼华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潇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随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一凡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吕梦姿、吕美姿、董玉洁、董莉:本院受理董汶与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9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张茵:本院受理上诉人丁德生、上诉人丁海卫与被上诉人丁辽生、被上诉人张枫、被上诉人张茵、被上诉人丁雁生、被上诉人付丰圭、被上诉人付晓青、被上诉人丁湄生、原审被告付青梅、原审被告丁海红、原审被告丁海兵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098号民事判决。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海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霞、田海涛与被告田永来、王金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21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风今:本院受理原告杨向东诉被告金风今(2015)安民初字第6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89-1号

  吕治萍、Perkins Eric Ronald:本院受理张新磊诉吕治萍、Perkins Eric Ronald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正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平民初字第7825号

  GEUNHWAHEO(中文名许根花):本院受理原告许凤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其在2011年8月11日与你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现在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本院,要求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惠隆:本院受理原告陈敏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房屋面积为46.87平方米,价值约人民币20万元);二、依法确认房屋物权由原告享有,由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证据清单、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55号  陈耀程、陈月算: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陈耀程、陈月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耀程、陈月算共同向原告张旭东偿还借款本金1033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日起至被告陈耀程、陈月算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给付)。二、驳回原告张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3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陈耀程、陈月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17号  张永雄: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群诉被告张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永雄向原告梁群清偿借款17500元;二、被告张永雄向原告梁群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45号  邵其朝:本院受理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何绍荣、梁爱枝、邵其朝、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何绍荣、梁爱枝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何绍荣、梁爱枝向原告偿还3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何绍荣、梁爱枝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83号碧桂园芷岸鹭鸣三街26座优先受偿;四、第三项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名下的抵押木材存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邵其超、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对以上述第三、四项仍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93号  梁智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华锋诉被告梁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智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华锋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梁智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华锋清偿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华锋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7-749号  李惠平:本院受理原告胡金锋诉被告李惠平、陈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7-749号三案的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6、17、18、193、221、222、229、230号  陈益晓、胡玉平、何志欢、石玉淼、徐文光、李洪明、朱维基、梁杰辉、李健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6、17、18、193、221、222、229、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05号  李东海:原告邱威诉被告李东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0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邱威8629.47元。二、驳回原告邱威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李东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1-1602、1605号  邓永鸿、阮敏烨、陈海花、陈凯常、陈德捷、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邓永鸿、阮敏烨、陈海花、陈凯常、陈德捷、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1-1602、1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4号  云浮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陈凯常、陶萍、陈海花、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云浮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陈凯常、陶萍、陈海花、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3号  云浮市永光成就云石有限公司、陈泽、江梅英、任锡良、陈凯婷、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云浮市永光成就云石有限公司、陈泽、江梅英、任锡良、陈凯婷、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26号  易春: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12号  陈宇翀:本院受理原告ROBERT  SHEK  ON  LUI(中文名吕锡安)诉被告陈贤勇、饶怀洁、陈宇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山支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ROBERT  SHEK  ON  LUI(中文名吕锡安)、被告陈贤勇、饶怀洁、陈宇翀各继承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路77号9E房1/4产权份额。二、驳回原告ROBERT  SHEK  ON  LUI(中文名吕锡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ROBERT  SHEK  ON  LUI(中文名吕锡安)、被告陈贤勇、饶怀洁、陈宇翀各负担4575元。另,被告陈贤勇、饶怀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44号  谢波、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汤荣华诉被告谢波、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波、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汤荣华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汤荣华5140元。本案受理费72元,由原告汤荣华负担22元,被告谢波、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300号  梅广林:本院受理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300号原告高媛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媛萍与被告梅广林离婚;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广东省机械研究所大院自编2栋603房归原告高媛萍所有;三、原告高媛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支付被告梅广林46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83号  张伟杰、张耀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张伟杰、张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28号  刘瑞群、黄日保:本院受理原告陈锡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49号  谢涛:本院受理原告向丽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61号  林鸿列: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82号  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众信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李显斌、王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众信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李显斌、王秀英票据资金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84号  陆展鹏: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莹诉被告陆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展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王莹莹偿还借款7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陆展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10、1011号  黄沃:本院受理的林潘辉、司徒绍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10、1011号民事判决书,1010号判决:黄沃向原告林潘辉清偿借款300000元。本案受理费5800元、本案公告费500元,由黄沃负担。1011号判决:驳回司徒绍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34元、公告费500元,由司徒绍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两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两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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