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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国家发改委打击垄断出重拳

八家国际海运企业被罚4.07亿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29日   第 04 版)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朱剑红)历经一年多的调查,国家发改委日前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等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分别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之4%至9%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4.07亿元。

 

  相互串通 垄断价格

  据国家发改委的调查,这8家企业在往返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滚装货物(包括汽车、卡车以及工程机械等)海运服务市场上,存在互不侵犯既有业务以维持或抬高运费水平的共识,并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进出口中国的海运业务招标、询价等事项,通过电话、会议、聚餐、电子邮件、专程拜访等方式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达成报高价或不报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协助具有竞争关系的海运企业获得了海运订单。

  相关海运企业规避反垄断监管的意图明显,采取了多种不正当手段。相关海运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而且价格垄断行为影响面广。8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抬高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费率,损害了中国相关滚装货物进出口商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的规定。

  道歉整改 处罚有别

  案情查明后,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向8家海运企业通报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并听取反馈意见,给被查企业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8家海运企业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并深表歉意,愿意承担中国《反垄断法》项下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出了相关整改措施。

  根据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国家发改委依法对8家海运企业分别处以各自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不同比例的罚款。

  

  链接

  8家企业罚款明细

  ❶ 日本邮船株式会社

  ❷ 川崎汽船株式会社

  ❸ 株式会社商船三井

  这3家海运企业主动报告了有关情况,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宽大情节,因而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除处罚,对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处以4%的罚款,计2398.09万元,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处以7%的罚款,计3812.11万元。

  ❹ 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❺ 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

  这两家企业垄断情节严重但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分别处以9%和8%的罚款,分别计2.84亿元和4506.13万元。

  ❻ 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

  ❼ 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

  ❽ 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这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但涉及品牌、事件和航线数量较少,分别处以6%、5%和4%的罚款,分别计307.67万元、1126.86万元和11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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