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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26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7号  温家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利安鞋厂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骏鞋业行、温家俊、施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7号案的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48号  广州皮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皮战武、尹旭群、阳小华、唐跃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皮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皮战武、尹旭群、阳小华、唐跃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皮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本息;被告皮战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广州皮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则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五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9号  谢大启:本院受理原告刘军志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刘军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2元,已减半收取2001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刘军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2号  徐文伟、徐永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徐文伟、徐永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7号  钟前波、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叶鉴洪诉被告钟前波、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前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鉴洪清偿借款300万元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华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1号  凌寿健、范章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凌寿健、范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5号  李道银、黄连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李道银、黄连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37、1238号  林艳湘:本院受理原告黎玉红诉被告林艳湘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37、1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两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两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63号  李敏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经新诉被告李敏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敏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张经新清偿借款9000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6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7号  黄伟坚: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黄伟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本息、复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慈梅: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慈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按1119元/月计付)。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1119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6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被告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限)。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的电费151.7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慈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  石慧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诉被告石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偿还本息、复利;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45号  刘怀峰、刘艳、洪燕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怀峰、刘艳、洪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怀峰、刘艳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刘怀峰、刘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7211.61元;三、被告刘怀峰、刘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62778.3元;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本金457211.61元,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付);四、被告洪燕杰对被告刘怀峰、刘艳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83号  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车辆承包费5074.39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06号  王炳达、杨瑞玲、王炳焰、张蝶娟、王妙颜、黎绍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诉广州市天河区悦盛发展有限公司、王炳达、杨瑞玲、王炳焰、张蝶娟、王妙颜、黎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11、1309号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叶焕荣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11、1309号民事判决均为: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89号  杨文杰:本院受理原告区一帆诉被告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负担22800元、被告负担38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2号  谭国枫:本院受理原告毕淑梅诉被告谭国枫、梁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谭国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毕淑梅清偿借款本金4429500元;二、被告谭国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毕淑梅支付借款的利息(其中31315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起至被告谭国枫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1298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起至被告谭国枫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毕淑梅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  陈功乐:本院受理的陈锐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功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锐明清偿借款47500元。本案受理费98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陈功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16号  罗伟明、张素英、佛山市普利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罗伟明、张素英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205561.57元及利息。2、罗伟明、张素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5000元。3、罗伟明、张素英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1002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佛山市普利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对罗伟明、张素英的上述债务在1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3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罗伟明、张素英负担,佛山市普利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22号  肖双:本院受理原告胡莉诉被告肖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89号  邓小健: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4号  陈寿昭、叶文佳、黄思骆:本院受理原告许昌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2-1203号  成都数字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数字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2号案原告已申请撤诉,(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3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3号判决,你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30-1739号  邱秀安、赵金龙、徐志斌、陈有权、冯伟锋、杨斌、何锐杰、陈晓燕、李培兵、谢树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邱秀安、赵金龙、徐志斌、陈有权、冯伟锋、杨斌、何锐杰、陈晓燕、李培兵、谢树仁信用卡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30-1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40-1749号  谢柱、张富忠、陈光友、张建生、杨海潮、陈德万、王佳、郑庆梅、李康、陈伯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谢柱、张富忠、陈光友、张建生、杨海潮、陈德万、王佳、郑庆梅、李康、陈伯纠信用卡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40-1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50-1753、1755、1757、1759号  陈永诺、陈育枝、黄燕华、王冬、蔡思妙、梁嘉琪、丘红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陈永诺、陈育枝、黄燕华、王冬、蔡思妙、梁嘉琪、丘红基信用卡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50-1753、1755、1757、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60-1763、1765-1769号  宋国标、杨文风、关锐均、吕国权、徐志坤、孙颜阳、李超、熊国彪、李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宋国标、杨文风、关锐均、吕国权、徐志坤、孙颜阳、李超、熊国彪、李俊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60-1763、1765-1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70-1775号  魏真清、刘守贵、邓永琴、张国锭、张立峰、李佐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魏真清、刘守贵、邓永琴、张国锭、张立峰、李佐先信用卡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70-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21-1728号  刘生龙、唐万锦、王长明、陈峰、零海溢、刘杰、潘文航、司徒伟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刘生龙、唐万锦、王长明、陈峰、零海溢、刘杰、潘文航、司徒伟昌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21-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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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尹 婕 邮箱:rmrbyinji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