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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25日   第 10 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7号  冯焕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冯焕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3号  谢巧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谢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4号  何润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何润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9号  广州速达航空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江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速达航空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江晓春、李忠民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速达航空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88525.74元及利息;二、被告江晓春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就其承责部分向被告广州市速达航空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11号  何国治: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阁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98号  蒲晓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尚非诉被告蒲晓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尚非支付欠款28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蒲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尚非加倍支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三、驳回原告谢尚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蒲晓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3号  袁上华、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富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上华、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上华、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仓库租赁合同》所涉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20-18号仓库腾空交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租金共计203040元;支付2015年1月至仓库实际腾空交还之日止的占用费,每月以40608元计算。本案受理费4325元及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04号  佛山市顺德区冠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晟世有色金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辉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70号  黄震:本院受理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震、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00号  广州应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涂作迁、李展云、广州应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应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4000元;二、被告广州应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224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0号  林为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你和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为棒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享有的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林为棒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32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  黄文星、陈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星、陈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社保费差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2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负担受理费50元、两被告负担受理费212元、公告费1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49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驰达织带厂、朱伟均、袁彩环、朱锦添、毕影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驰达织带厂、朱伟均、袁彩环、朱锦添、毕影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驰达织带厂向原告清偿本息;被告朱伟均、毕影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驰达织带厂债务不能清偿则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五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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