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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放下“双重标准”才是正道(望海楼)

沈丁立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25日   第 01 版)

  中国可能年前审议通过《反恐怖主义法》,美国国务院发言人12月22日对此表示“强烈关注”,指责这一立法将限制言论自由,并提出,该法将要求在华信息企业向中方提供技术支持,这将影响美国在华贸易和投资。

  美国长期以来标榜“言论自由”,而自2001年发起“反恐战争”以来,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要求公民自律对言论自由做出了诸多约束。尽管美方在反对恐怖与维护人权之间也需要平衡,但美国执法部门在依法反恐、取缔恐怖主义言论方面从不手软,其做法终究还是得到多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恐怖主义是以暴力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胁迫政府与国际组织的意识形态与行为。反恐不仅需要打击恐怖行为,还需防范与打击恐怖主义思潮。打击恐怖主义思想,非但不是限制人权,恰恰是保护社会绝大多数人士的正当权益。恐怖主义思想危害人间,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容忍其传播,世界各国都应同心协力不给恐怖主义扩散以任何空间。

  那么,为什么美国限制恐怖主义思潮传播不是有损言论自由,而中国实施反恐法就会限制言论自由?这岂非明显的双重标准?

  美国政府对中方推动反恐法制订的另一担忧,是认为中国会以反恐为由,要求美国在华信息企业提供关键数据。确实,根据中国反恐法草案,在华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为中国公安与国安机关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这种要求,同时适用于中国企业与在华外国企业。

  一些外国企业主观上可能无意协助恐怖活动,但恐怖分子却会借助其提供的电信和互联网平台,煽动、策划、组织恐怖活动。要求中外企业为中国反恐提供协助,没有任何不当。反观各国反恐实践,不少国家出于反恐需要,已在相关立法中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协助义务。

  美国在《通信协助执法法》等相关法律中,早就明确要求有关企业为执法人员实施合法监听等提供协助,并对加密处理的通信提供解密支持。美国的这种要求,适用于在美相关外国企业。通过美国前情报人员斯诺登所透露的美国国安局的反恐信息,世人对美国互联网企业如何配合政府执法,早已耳熟能详。

  那么,中方要求在华相关企业配合中国反恐,又有什么不当?中国立法适用于一切相关企业,既包括中国企业,当然也包括外国企业。配合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也有利于这些企业正常与安全运行。中国要求企业配合,但承诺保障其合法运营。因此,美方无需妄自揣测中国用意,更不应横加指责。

  面对人类的共同威胁——恐怖主义,美国只有放下“双重标准”,少用“人权招牌”,诚意合作,才能有利于国际反恐事业。这才是共同安全正道。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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