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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12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83号  广州十成建材有限公司、林建芳:本院受理原告肖亮诉被告广州十成建材有限公司、林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建芳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亮支付货款56800元;二、被告林建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亮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以56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肖亮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0号  娄绍锋、廖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汉荣诉娄绍锋、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娄绍锋、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共同清偿借款458000元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吴汉荣。二、被告娄绍锋、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共同支付借款458000元的利息给原告吴汉荣。三、驳回原告吴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10号  张海威: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佩珧诉张海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海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28500元。本案受理费512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张海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5号  肖月秀: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月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18日的商铺使用费(按每月35平方米×290元/平方米计)。二、被告肖月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8日代垫水费188.71元、电费1241.82元。三、被告肖月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18日代垫物业管理费441元。四、被告肖月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代垫消防系统服务费80.5元。五、被告肖月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公告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8元,由被告肖月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6号  刘东湘: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东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17日的商铺使用费(按每月16平方米×290元/平方米计)。二、被告刘东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7日代垫水费85.78元、电费1304.87元。三、被告刘东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17日代垫物业管理费200.54元。四、被告刘东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代垫消防系统服务费36.8元。五、被告刘东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支付公告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元,由被告刘东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86号  钟丽霞:本院受理原告谭顺萍诉被告钟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000元、被告负担受理费2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34号  任雨阳:本院受理原告黄毅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98号  农国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95号  肖新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90号  杨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086号  陈文仲: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83号  高爱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089号  农德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14号  朱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朱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39108.31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15号  黄佳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佳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佳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24325.67元及违约金(自2011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16号  黄毅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毅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毅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42241.35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17号  欧阳卫: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欧阳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24319.66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18号  申涛: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申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26864.6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10号  广东龙桥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合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刚、钟维岳、劳家升、钟晓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龙桥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合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刚、钟维岳、劳家升、钟晓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陈学军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涂销广州市员村白水塘粤华苑小区第一幢618单元(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44号618房)的抵押权登记;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陈学军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罗惠英、梁金荣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涂销广州市员村白水塘粤华苑小区第二幢813单元(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45号813房)的抵押权登记;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罗惠英、梁金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3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赵志军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涂销广州市员村白水塘粤华苑小区第一幢815单元(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44号815房)的抵押权登记;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赵志军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01-3103号  陈玉燕、广州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粤琳珠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明盛纸业有限公司(分别简称“明盛物流、粤琳珠物流、明盛纸业”):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判决。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分别为明盛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10000000元、4786799.12元、4922602.94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4786799.12元、4299602.94元本金自2013年10月26日,2014年2月22日、2014年3月27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对陈玉燕提供的质押物(即陈玉燕持有的明盛纸业5.49%的股权)在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陈玉燕、粤琳珠物流、明盛纸业对明盛物流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依法可向明盛物流追偿。案件受理费分别87890元、46500元、47090元,保全费各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明盛物流、陈玉燕、粤琳珠物流、明盛纸业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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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尹 婕  邮箱:rmrbyinji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