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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05日   第 06 版)

  中国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15)甬海法限字第7号

  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5年7月13日,“万利8”轮航行至浙江舟山小板门附近海域时与塞拉利昂籍杂货船“HENG RUN”轮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万利8”轮受损、“HENG RUN”轮沉没。“万利8”轮系中国籍杂货船,2612总吨,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为该船舶的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设立数额为519 704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政编码:315041

  联系人:张东峰、刘啸晨

  电话号码:0574-87846780、87888334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5日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27号 胡敏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32号 何其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13-618、620、622号 代常超、黄春富、张章玉、敖星宁、樊林利、张莉莉、唐勤珍、腾鹏飞、张元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13-618、620-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22号 詹晓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40号 余景忠:本院受理原告孙秀筠诉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14号 广州和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鸿珍诉被告广州和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68号 李红伟、章庆莲: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李红伟、章庆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李红伟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李红伟、章庆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362279.77元、利息37557.52元、复利3567.19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1月27日罚息10171.9元,自次日起以399837.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上浮30%计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00号 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袁剑锋、袁崇高、何琼珍: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71号 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同原告王军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天一新村第K幢3梯4层01房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二、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军支付迟延办理上述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497.84元。三、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10元、由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本案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74号 植伟健、张雪梅、邵华坚:本院受理原告黄锦标诉植伟健、张雪梅、邵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植伟健、张雪梅、邵华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锦标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植伟健、张雪梅、邵华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锦标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黄锦标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80号 黄绍锦:本院受理原告刘坚诉你及第三人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36-442、444-445、447-449、451、453-454号 区志伟、郭小群、鲁云、陈保、谢绍森、叶婷、陈英明、张国强、杨元乾、陈永达、刘钟、刘石金、施兴贵、欧阳静宜: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36-442、444-445、447-449、451、453-4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区志伟、郭小群、鲁军等信用卡纠纷十五案(其中陈保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36-442、444-445、447-449、451、45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支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48号 张高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奇峰诉被告张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高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奇峰偿还借款本金55500元;二、被告张高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奇峰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为:以55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陈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82-3283号 毕宏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毕宏耀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82、32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详见判决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58号 许林峰:本院受理原告赖宗琰诉被告许林峰、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66号 冼光丽: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冼光丽、霍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冼光丽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冼光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93460.15元、利息25801.49元、复利1800.37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1月27日罚息4984.14元,自次日起以319261.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4%上浮30%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67号 周宏标、许雪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周宏标、许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周宏标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周宏标、许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333395.6元、利息33560.92元、复利1228.12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1月27日罚息3826.35元,自次日起以366956.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4%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4号 李炳松:本院受理原告甘志明诉被告李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4-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炳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志明清偿借款50000元;二、被告李炳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志明支付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9号 广州优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峰诉被告广东世泰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优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峰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8号 广州市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思亮诉被告广东世泰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黄思亮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7号 广州高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覃秀丽诉被告广东世泰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高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覃秀丽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一特字第53号 本院受理姚要欢申请宣告姚海失踪一案,经查:姚海,于1940年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姚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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