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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1月28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1号  秦怀舟、黄美恒: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荣诉被告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黄美恒对被告秦怀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0号  秦怀舟、黄美恒: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荣诉被告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黄美恒对被告秦怀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19号  秦怀舟、黄美恒: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荣诉被告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黄美恒对被告秦怀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4号  秦怀舟、黄美恒: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荣诉被告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黄美恒对被告秦怀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74号  叶洋富、张烈珠、范立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告叶洋富、张烈珠、钟向荣、范立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洋富、张烈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借款1500009.3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标准计至判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向荣、范立森对被告叶洋富、张烈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则后,有权向被告叶洋富、张烈珠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89、1390、1398、1399号  张步国、蒋汉芹、邓土枝、庄秀妹、李霞、魏辽、王丽: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89、1390、1398、1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号  广州市遨游贸易有限公司、伍文晖: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纵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01、1406、1411、1413号  杨全军、林赛群、宋刚锋、潘小军、周红净、翁卫东、余茂军、陶柳静: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01、1406、1411、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  亚洲电子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胜利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ASIA  ELECTRONICS  INDUSTRIES(HK)LIMITED、亚洲电子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14号  王春华、黄顺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华、黄顺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733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073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王春华、黄顺莉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01号  广州盛世达自行车有限公司、黄照祥、吴丽华、江继军: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广州盛世达自行车有限公司、黄照祥、吴丽华、江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3月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3、24号  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原告于芷琪(YU,TSZ KI)、蔡君涛(CAI,JUN TAO)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万鹏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78号  肖磊: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98号  陈建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8号  黄保宁、曾志坚:本院受理原告叶晓斌诉被告黄保宁、曾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保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晓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二、被告黄保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晓斌支付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曾志坚对被告黄保宁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黄保宁追偿;四、驳回原告叶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6号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梁国荣、梁伟燕:本院受理原告黄绮芳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梁国荣、第三人梁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梁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黄绮芳支付货款28950元;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梁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黄绮芳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以两被告实际拖欠的货款金额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1号  李燕群: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麟诉被告李燕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李玉麟是邓旺、李六的继承人。二、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66号301房的房屋由原告李玉麟继承。本案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李玉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04号  原告高长大诉被告陈红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红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红菲公告送达(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付加工款63633元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容: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德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容死亡一案,经查:李容,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6号大院1栋318房,于2013年6月15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鱼嘴派出所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李容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与本院联系。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96号案  广州市萝岗区灏锐制品厂、湛东成、叶雪凯、湛剑菲、李博: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永创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96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晓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10号  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剑峰、房玉平、徐婉妮诉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剑峰、房玉平、徐婉妮的起诉。本案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徐剑峰、房玉平、徐婉妮负担。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号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原告凌洪钧、凌洪新诉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同原告凌洪钧、凌洪新办理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93号商铺第壹层110号房的产权过户及房地产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15号  广州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卢晓红: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卢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242号  廖海路:本院受理原告希世比科技电池(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廖海路住房公积金行政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了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书及原告提交的行政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4)35-2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希世比科技电池(广州)有限公司负担。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2、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76号  刘慧璇、林少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5号  李戈: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23、625-630号  刘畅、谭振、王蔷、罗传学、李占华、彭飞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23、625-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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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尹婕 邮箱:rmrbyinji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