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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1月21日   第 02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柏富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你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荔综食处字[2014]071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柏富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你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荔综食处字[2014]071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勇: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你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荔综环罚[2014]071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4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0号  卢彬斌: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卢彬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支付律师费。本案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68号  孔繁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孔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不履行原告对涉案抵押房屋享有优先权。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7号  温家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利安鞋厂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骏鞋业行、温家俊、施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骏鞋业行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温家俊、施惠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9754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8号  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徐汉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邹亚娟、徐汉武、吴敏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为45.92238万元,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南街19号502房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邹亚娟、徐汉武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邹亚娟、徐汉武在17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亚原、徐汉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敏庄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敏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3号  郑建松、黄茵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郑建松、黄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郑建松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二、被告郑建松、黄茵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654.49元、手续费3072元。三、被告郑建松、黄茵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截至2015年4月15日的透支利息354.49元、滞纳金1074.6元;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四、被告郑建松、黄茵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被告郑建松、黄茵华不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被告郑建松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A0833L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DC953L31C1070388、发动机号770736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77元,由被告郑建松、黄茵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  张雄业:本院受理广州市荔湾区升兴车队诉张雄业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  孙玉君:原告李健锋诉你离婚纠纷(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健锋与被告孙玉君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李健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8号  肖捷:本院受理的芦家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芦家强清偿借款65400元。二、被告肖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芦家强清偿借款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芦家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92元。由原告芦家强负担678元,被告肖捷负担211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本案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肖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4号  广州高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宽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黄智斌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黄智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1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黄智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5号  广州高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汪洪念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汪洪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56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汪洪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6号  广州高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丘建家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丘建家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16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丘建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10号  广州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丁望利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丁望利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92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丁望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11号  广州奔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闽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蔡红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蔡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14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蔡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12号  广州跃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潘火强、陈坚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潘火强、陈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潘火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90号  广州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小钗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小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46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陈小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48、1049号  麦景恒:本院受理的彭伟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48、1049号民事判决书,1048号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6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6000元的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1049号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0000元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两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两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增杰:本院受理原告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增杰、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增杰之间买卖广州市黄沙大道辉洋苑辉洋阁A905房的行为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23号  李本海:本院受理原告黄定生、苏焕娜诉被告李本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本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退还租金9137.5元给原告黄定生、苏焕娜;2、被告李本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登报公告费500元给原告黄定生、苏焕娜。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本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0号  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徐汉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邹亚娟、徐汉武、吴敏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为18.470391万元,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南街19号502房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邹亚娟、徐汉武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邹亚娟、徐汉武在17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亚娟、徐汉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敏庄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敏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56号  何永钧:本院受理原告蒙耀泉诉被告何永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89号  庄玮玮、冯润涛、梁彩容、庞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玮玮、冯润涛、梁彩容、庞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8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庄玮玮、冯润涛、梁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9631.92元;二、被告庄玮玮、冯润涛、梁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8月3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共56926.75元,从2015年8月4日起以本金169631.92元按(编号:0418041201400104)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方法计算给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至还清欠款时止);三、被告庞丽华对被告庄玮玮、冯润涛、梁彩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2号  秦怀舟、黄美恒: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荣诉被告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黄美恒对被告秦怀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3号  秦怀舟、黄美恒: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荣诉被告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秦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荣清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黄美恒对被告秦怀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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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益琴 邮箱:hwbj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