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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0月24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号  李丽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号  古学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号  郭安邦: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号  蔡敬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22、1623号  熊云、曾德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22、1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39号  永州市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无极道投资有限公司、刘基、奉玉兰、刘太平、刘丽春民:本院受理原告肖洁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28号  刘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刘雪清诉你与被告谢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8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晰: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宏生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李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八楼808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郝宏生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八楼808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7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贺叶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小梨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贺叶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13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招小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13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6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区松举: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光荣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区松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六楼611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张光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六楼611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5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罗志雄: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芬、罗伟恩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罗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10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陈丽芬、罗伟恩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10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52号  罗志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志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6号3C房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212元。二、被告罗志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5.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分别自次月8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罗志高负担5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罗志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51号  罗志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志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6号3H房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408.8元。二、被告罗志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5.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分别自次月8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广东粤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罗志高负担5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罗志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75号  三明市三元区华封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诉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华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19号  杨杰、刘春晓: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删除WWW.oppopad.com.cn网站中侵犯欧珀公司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二、被告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欧珀公司负担受理费8250元,被告刘春晓负担受理费550元(被告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公告费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有关单位,由被告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3号  许林峰:本院受理原告秦椰槟诉被告许林峰、张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18号  杨杰、刘春晓: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域名oppopad.com.cn;二、被告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8500元,刘春晓负担受理费300元(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公告费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有关单位,由刘春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45号  广州添晋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添晋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货款414136.88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63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添晋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88号  陈伟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65号  高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高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38号  叶县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叶县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82号  郑锋、谢海虾: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号  邱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健松诉被告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77号  邱虹、周文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伟诉被告邱虹、周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邱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80000元;二、被告邱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剩余房款的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剩余房款80000元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周文辉对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邱虹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负担5050元,被告邱虹负担1500元,被告周文辉对被告邱虹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邱虹负担,被告周文辉对被告邱虹应负担的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80号  何周成: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号  陈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92-595、597-601号  郭振辉、余艳媚、谢淦超、熊卓华、冯兆杰、张龙旋、贾立臣、潘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92-595、597-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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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珊 邮箱:hwbtravel@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