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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0月16日   第 16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4号  广州市荔湾区洁森虫草燕窝行、林宝通: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4号原告马伍得诉林洁生、广州市荔湾区洁森虫草燕窝行、林宝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林洁生价值100000元的财产、(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另,被告林洁生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5号  广州市荔湾区洁森虫草燕窝行、林宝通: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5号原告马忠明诉林洁生、广州市荔湾区洁森虫草燕窝行、林宝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另,被告林洁生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6号  广州市荔湾区洁森虫草燕窝行、林宝通: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6号原告马虎雄诉林洁生、广州市荔湾区洁森虫草燕窝行、林宝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另,被告林洁生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结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刘结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刘结果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2012年DEFQ字LWO14号);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结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本金36664元,手续费3220.63元以及透支利息和滞纳金(计至2014年11月27日止透支利息为5219.24元、滞纳金为2744.4元;从2014年11月28日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即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被告刘结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22号  伍时轻:本院受理原告张远才诉被告伍时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伍时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远才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5、96号  吴瑞华、江清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瑞华、江清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两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邢宇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宇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宇广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的《日日顺合同》;二、被告邢宇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粤A56K20号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三、被告邢宇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548元;四、被告邢宇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邢宇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51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芳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张益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两被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四楼407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清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四楼407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50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晓福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李灼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两被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五楼511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清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五楼511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9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益强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招小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两被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六楼612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清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六楼612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54号  甄培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甄培茂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甄培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1035.1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10月22日利息为10281.34元,滞纳金为7450.29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甄培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72号  洪波、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云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波、第三人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郝艺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你、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陈世杰、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7-559号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5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建威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四楼413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方建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四楼413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571元,合计77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4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伟坚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08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何伟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08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571元,合计77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3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健仪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07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黄健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07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571元,合计77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2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岑连珍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五楼512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岑连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五楼512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571元,合计77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1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麻丽莎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06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麻丽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七楼706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571元,合计77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0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绮玲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涂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四楼408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消除权利障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同原告李绮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白水塘街2幢四楼408号的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571元,合计77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95号  周剑峰: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95号原告周湘蓉诉被告周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千年阿胶记忆 一百年荣耀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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