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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0月10日   第 06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83号  林春花: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诉林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雄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强诉被告胡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6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马强与被告胡雄伟于2014年12月23日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胡雄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货款200元给原告马强;三、被告胡雄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600元给原告马强;四、被告胡雄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强赔偿公告费1000元;五、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州市活通大酒楼、广州市海珠区活通宾馆、周桂莲、李旭初、李广宏、陈树根:本院受理原告伍艳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39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送达(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1567500元,并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二、其余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受理费18908元,公告费100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胡馨元、殷朝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朝彬、胡馨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950000元及贷款本金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利息、罚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殷朝彬、胡馨元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依法处理被告胡馨元名下的位于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街167号806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40007528号)的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殷朝彬、胡馨元承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83号  广东元培世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钟建彬: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光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元培世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钟建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周伟光退还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广东元培世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钟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健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你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荔综环罚[2014]072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14号  洪雄:原告旷勇田诉被告洪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洪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押金18000元给原告旷勇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财产保全费250元,由被告洪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利清、曹贤德、李伟朋、傅宗权:本院受理原告何善兴诉被告何伟标、何国流、第三人刘利清、周天金、曹贤德、李伟朋、叶妙珍、傅宗权、王敏、熊小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177],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何善兴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和何善兴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伟标、何国流一次性向原告何善兴支付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九生产社棉村面积1.6亩土地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租金96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伟标、何国流一次性向原告何善兴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以96000元为本金,按每天1%的标准,从2014年9月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不超过96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何善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6元,由原告何善兴负担100元,被告何伟标、何国流负担226元。何善兴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2、改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3、改判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4、改判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交还土地给原告占用使用;5、改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1号  山西缙真文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广州市旗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缙真文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山西缙真文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货款27286.8元给原告广州市旗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宝武:本院受理原告周发登诉被告林宝武民间借贷纠纷(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90、1091、1092号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已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90、1091、1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广州市永伦贸易有限公司、玉柳行、刘叶玲、杨鸣: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3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送达(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永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17500000元、利息213487.22元、复利1666.3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复利、利息给原告;二、被告玉柳行、刘叶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如被告广州市永伦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杨鸣提供抵押的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17号2501(复式)房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133091元(其中受理费1280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78号  曹伟民、广东中铁物资有限公司、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中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张李军诉被告曹伟民、广东中铁物资有限公司、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中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中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卫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6号  梁满河:本院受理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6号原告熊文成诉被告梁满河、刘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满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70000元给原告熊文成。二、被告梁满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清偿借款17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熊文成。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号  高赐来、廖广雅: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冼秉威诉被告高赐来、廖广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赐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冼秉威。二、被告高赐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借款20000元的逾期利息给原告冼秉威。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1号  张景光:本院受理原告胡倩诉被告张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倩清偿借款70000元。二、被告张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倩支付借款7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4号  李达光:本院受理原告卢利丽诉被告李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4-1号民事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4-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达光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利丽清偿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李达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利丽支付借款150000元的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2号  张景光:本院受理原告胡倩诉被告张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倩清偿借款60000元。二、被告张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倩支付借款6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3号  张景光:本院受理原告胡倩诉被告张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倩清偿借款30000元。二、被告张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倩支付借款3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22号  何剑锋、唐景梅、黄卫国、何小贞:本院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剑锋、唐景梅、黄卫国、何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天津领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七喜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729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领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七喜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二、被告天津领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七喜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天津领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77号  王伟秀、关健成:本院受理的张太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伟秀、关健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大杰清偿借款51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884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王伟秀、关健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08号  邹泽文: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302686)。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65889.04元及利息。3、被告邹泽文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如意街9号第肆层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512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邹泽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09号  吴图力: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202765)。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261.87元及利息。3、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州市开发区青年路369号1303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4176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宝京: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何宝京行政处罚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荔综食处字[2014]07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3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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