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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9月12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9月12日   第 06 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穗天法民四重字第6号  颜丹:原告赵航诉被告邓丽华、颜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穗天法民四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航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80元,财产保全费2845元,公告费2500元合计13625元均由原告赵航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66号  谭勤伟: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87号  广州市勤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秋元诉你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11号  佛山市顺德区祥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清艳、钟申耀、赵汝忠、张淑梅: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0号  杨日贵: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国强诉被告杨日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日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国强支付购房款460000元;二、被告杨日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国强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购房款的违约金(以欠付购房款46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1.5‰的标准,从2014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8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杨日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828号  杨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希世比科技电池(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杨海平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828号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43号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嵘诉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同原告曾嵘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中翠湖街9-11号(自编11-13栋)负一层2602车位的产权过户及房地产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396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11号  蔡伟峰、谢文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婧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6号  广州市湖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科冠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湖城贸易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湖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科冠机电有限公司18400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科冠机电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80号  云南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判决。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或违约金,其中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8月30日以欠款余额984953元为基数、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11月25日,以欠款余额704953元为基数,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68号  林达松、广州市闽湖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珍诉被告林达松、广州市闽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湖贸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作出判决。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达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9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已付的10800元作抵扣以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闽湖贸易对被告林达松的上述三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闽湖贸易承责后依法可向被告林达松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闽湖贸易有限公司、林达松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4号  胡凯纳、欧健儿、胡维聪、冯彩莲、胡凯得、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丝路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4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55号  杨永久、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兴惠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凤琴诉被告杨永久、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兴惠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16号  石素丽、刘小英、石泉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9-4752号  夏伟彭:本院受理原告艾道峰、张明乐、谢伦、敖攀宏诉被告夏伟彭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9-4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39号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铁龙诉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同原告杨铁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翠湖山庄二期一区2018号车位(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翠湖山庄7号负一层2018号车位)的产权过户及房地产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406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09号  赵春付、王满金、王四发、王天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8号  广州市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投标保证金的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52号  邓永峰、李家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辉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记工程”)诉被告邓永峰、李家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判决。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邓永峰、李家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75000元;被告邓永峰、李家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5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2年12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应以75000元为限。本诉受理费217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邓永峰、李家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70号  李海民、林苑敏:本院受理原告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功、李海民、林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76号  刘梅芳: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明与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27-931、934-936号  卢想文、何霞英、梁稳强、缪艺宏、萧润辉、何海、梁植、夏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27-931、934-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45-952号  邓玉镜、潘光考、卢国康、何焕江、张嘉丽、周文华、许仕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45-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7号  黄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32-635、637-641号  

  田华、侯杰、田容、黄生勇、邓旭标、张胜华、李娜丹、代永平、阳运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32-635、637-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42-651号  岳启洪、胡德兵、陈秀峰、刘畅、李小平、谢德明、徐雄、陈勇泽、叶海添、张文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42-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38-944号  普顺斌、蒋福潮、赵弄玉、余衍荣、梁英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38-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23号  张兴隆、黄旭东、蔡德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隆、黄旭东、蔡德广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2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兴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黄旭东、蔡德广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张兴隆追偿。本案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张兴隆、黄旭东、蔡德广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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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燕萍 电话:8610—65369316 邮箱:hwbdzyd@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