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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滔天罪行 铁证如山

——日本侵华战犯笔供(16)—(23)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9月09日   第 08 版)

  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特别军事法庭旧址

  刑杀平民 活体解剖

  林正笔供摘要

  据林正1954年10月9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山口县人。1941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在湖北省钟祥县,“逮捕了1名30岁左右的中国人民做‘向导’”。“该人向前走了有50米,乘机逃跑”,“我……从背后将其射杀了”。

  1942年11月,在湖北省宜昌县,同伙对逮捕的1名中国男子进行了灌凉水、火烤,“致使这位中国人民陷入了垂死的状态”,在“将该人拖在坑子里以后,又恐他再苏醒过来,我便向脖子上”、另一同伙“向心脏部用刺刀刺杀了”。

  1943年6月,在宜昌县,大队本部军医以对新征集的卫生修业兵“实地教育”名义,“将1名军事俘虏”,“用注射方法使其陷入昏睡的状态后,便从该人的胸部直到腹部实行了解剖,后又用手术刀刺杀其心脏部,以该俘虏的身体内的五脏,向卫生修业兵进行了说明”。

  1943年8月,在宜昌县,中队长对1名中国男子“威吓着进行了讯问,但是未能得到结果,因此就把中国人斩杀了”。由于最初“砍得不太高明,弄得鲜血淋漓,所以又命令我用枪刺杀”。

      

  杀人放火 无恶不作

  金子安次笔供摘要

  据金子安次1954年8月24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25日-29日,中队向莱芜县城移防时,强制中国农民约300名搬运行李。“我对在我监视酷使下的中国农民2名,叫他们‘快走’,并因为用棍棒滥打的关系……终于昏倒在路上,我酷使并虐杀了爱好和平的中国农民”。“第一中队酷使虐杀约20名。”

  1941年10月,在新泰县,小队“施放了小筒催泪瓦斯2支,同时又进行放火,击毙、烧死、虐杀了八路军战士及和平农民150名。我施放了催泪瓦斯1支,又把堆在墙边的谷草垛用火点着,向村中引火,又对由村内出来的和平农民3名,我发射了7发步枪弹给击毙了……我又进到村里去,发现了在井中避难的5名农民”,和同伙一起,“把重约60公斤的大石头扔到井里去,又投下了一发手榴弹,把5名农民给炸死了”。

  1942年8月,在阳谷县,与两名同伙侮辱“1名30岁左右的妇女”,“我强制地把她捺倒下,骑在身上,捺住她的两手”,一同伙“把她的两腿掰开”,另一同伙“把手里拿着的棒子插进妇女的阴部,最后用力地把棒子插进去,把她虐杀了”。

  1943年8月27日,在临清县,第44大队长“以覆灭解放区为目的,将卫河决堤,向解放区放水,散布了霍乱病菌”。对临清大桥附近河堤,“我亲自用铁锹将其挖开破坏”。

          

  虐杀农民 强奸妇女

  长田友吉笔供摘要

  据长田友吉1954年8月4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东京都人。194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2年9月,在山东省历城县济南陆军医院卫生新兵教育队接受解剖教育时,军医“将2名由济南俘虏收容所送来的……中国农民,用解剖刀加以解剖虐杀”,某卫生军曹“又将2名被虐杀的中国农民之中的1名的腹部脏器:肝脏、脾脏、膵脏、肾脏等取出来当作教育标本”。

  1943年8月,在北京侵入某民宅,“我将倒在屋里地上的1名霍乱重病者男50岁左右的中国人民伸出求救的手扯过来,用力地往地上一摔,对着身上踢了一脚,然后用麻绳将出入门紧紧地绑上”,“就这样将中国人民封锁在家里予以杀害”。

  1944年4月,在山东省蒙阴县,对“逮捕的1名男25岁左右的中国农民”,“亲自积极地将该农民绑在门板上进行棒打,灌约10公升凉水拷问”,后指使同伙“将该中国农民刺杀”。同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将2名摔在地上不能起来的八路军战士踢了6下,进行拷问后”,命令同伙“将其刺杀”。

  1944年8月,在德县,“对1名20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奸1次”。

  1944年10月,在山东省济南,“对1名2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进行强奸1次”。

        

  奴役俘虏 凌辱妇女

  冈野金吾笔供摘要

  据冈野金吾1954年8月8日笔供,他生于1912年,日本栃木县人。1937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7年8月,在河北省西苑,和同伙一同杀害2名被捕的中国抗日人员(30岁左右男子),“我们用日本刀各砍杀1名,尸体就地埋掉”。在河北省南口,与同伙对先后抓来的一女一男,“指使他在我等面前进行性交,加以殴打”。

  1938年5月,在热河省承德,对被逮捕的1名约40岁男子,“进行拷打及灌凉水的刑讯约两星期”,后在承德以东某处“我用日本刀斫首”。还闯入一户中国人家,“用武力威胁该掌鞋人的妻子,在其里屋进行了冒犯,并使其染患了淋病”。

  1939年5月左右,与同伙奉命将250名八路军俘虏“从古北口用汽车输送至孙吴,移交给第四军司令部”,第四军“进行奴役之后将其杀害”。“至于推测杀害的根据,这些爱国者被当作所谓特殊工人,所谓特殊工人就是一直将其奴役到死为止或使用其作秘密工事后而予以杀害的一种记号,因此对这些爱国者于进行奴役后,或使其冻死或奴役其作秘密工事之后,将其炸死、枪杀或用来试验细菌而将其惨杀”。

  自1940年10月下旬起约3个星期,在吉林省农安县,与伪警协助石井部队军医200名进行所谓防疫工作,“指使军医强迫给城内人民5000名进行注射,闯入住宅消毒,在死亡者200名当中,用50名进行研究和解剖等,指使其研究准备进行细菌战”。

           

  刑讯平民 发泄兽欲

  金泽一江笔供摘要

  据金泽一江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是日本北海道人。194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4年10月,在河南省荥阳县,审讯3名抗日中国人民,命令2名属下“用蜡烛的火烧2个中国人民(男)的鼻子,把那1名中国人民妇女脱光下半身,用一把线香点着火按在身上烧,又把3个人的大腿都绑在长椅子上,脚跟下垫上砖使下腿部向上弯,用这些方法刑讯了约两小时”。两天以后,“奉命将3名中国人民刺杀”,“教给新兵刺杀的动作,还在刺杀中给新兵纠正刺杀的动作”。刺杀时,某军曹恐怕不死,命令1名下属“在每刺杀1名时,从头后再用步枪打,因此前额迸裂,脑浆流出,把尸体踢进坑内”。

  1944年10月-11月,于荥阳县,在“由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而设立的强奸所,强奸1名十七八岁的中国妇女1回”。又在某镇的强奸所,“强奸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1回”。

  1944年11月,在荥阳县,在“为了满足侵略者日本军兵士的兽欲”,根据分驻队长的命令,“要设立强奸所,我指挥兵士2名,占用分驻队旁边的空房1间,作为强奸所”,之后命令“由郑州市强制要来2名中国妇女……拘禁监视一夜,命分驻队兵士十四五名轮奸”。

  1945年6月,在河南省郑州市,在“强奸所,强奸1名约22岁的朝鲜妇女2回”。

           

  炸杀平民 轮奸妇女

  金泽正夫笔供摘要

  据金泽正夫1954年8月2日笔供,他生于1922年,日本北海道人。194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3年12月,在山东省一次作战中,“被侵略军酷使的1名中国人民男子,使其触地雷炸死了”“我……共同执行了炸杀”。同期,对抓来的1名年约45岁的农民男子,翻译用木棍“向他的后背及膝盖殴打了约二三十棍,然后我……一同叫他光着上半身,躺在地上,用饭盒灌了六七杯水,肚子膨胀起来,又用脚向下踩。结果被害者陷入人事不省的状态,在原地约1小时后遭杀害”。

  1944年1月,在山东省莱芜县,抢夺1名身负重伤的八路军战士的武器时,“用刺刀打脑袋杀害了他”。

  1944年5月,在山东省德县驻扎地,“有1名约65岁的中国人民老太婆(身体很衰弱)接近到离我有60厘米的地点”“用步枪撞打了她的胸部。结果被害者跌倒在1米远的后边,过约1分钟好容易才站起来,踉跄地走了约50米就死在田地里了”。

  1945年4月25日,在山东省泰安县,与3名同伙“对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进行了轮奸”。

  1945年5月16日,在山东省蒙阴县,命令“抓来1名约50岁的男子”“叫他踩地雷,负了重伤,而且还命令杀掉他,点着干草搁在被害者的身上,将他烧死了”。

          

  烧杀平民 活埋战士

  松井芳一笔供摘要

  据松井芳一1954年8月6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埼玉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6月,在山东省蒙阴县一村庄,“因门上装置有手榴弹,危险不能进去”,使1名抓来的中国和平农民“把门推开,于是装置在门上的手榴弹就把他炸死了”。

  1941年9月中旬,在山东省莱芜县,43大队长“命令烧毁在莱芜县茶野口的100户房舍及粮食、家具一切,同时烧杀了和平农民、病人、老人、小孩50名”。“我……直接对2户用干草放火,……参加执行了对中国和平农民50名的集体烧杀”。下旬,在山东省济阳县驻扎时,和同伙“命令保安队员数名把1名年约20岁—30岁(男)八路军战士,剥掉他的指甲进行拷问,并按住他的手脚灌凉水,直到他的肚子坚硬之后再加殴打,把他虐杀了”。

  1943年4月,在山东省齐河县,“我曾强奸了盘踞地兵营邻右的中国妇女(年约45岁)1名”。

  1944年2月,在山东省陵县,在数百名中国人民面前,将抓来的5名中国人民用作“突刺演习的人靶”,“以枪刺突刺加以虐杀”。“我……指挥补充兵10名用枪刺突刺”,并将1名尚在呻吟的中国人“直接用枪刺突刺了他的胸部数次,把他虐杀了”。

  1944年4月,在山东省惠民县,对1名八路军俘虏,1名同伙“砍他的脖子,但没有砍好”,“我就活活地把他按进坑里加以掩埋。掩埋之后尚听得见呻吟的声音,我更指挥士兵,并且我自己也用皮鞋在上面踩,把土踩结实,加以活埋虐杀了”。

             

  虐杀儿童 手段凶残

  宫本昇笔供摘要

  据宫本昇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东京都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

  重要罪行有:

  1941年10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同伙“逮捕来1名55岁左右的农民(男人)”,“对该农民进行殴打拷问”,宫本昇和同伙“将其虐杀”。

  1942年8月,在山东省茌平县,“对1名产后不久的中国产妇,我用枪刺威胁着,进行了强奸”。又在“山东省阳谷县县城西方”,“对5名由村庄出来避难的和平农民”,“我发射2发步枪子弹击毙1名”。

  1943年4月,在馆陶县,与两名同伙“一同逮捕了1名男20岁左右的在家里避难的和平农民”,“我用步枪将该农民枪杀了”。又“对1名抱着小孩避难的二十二三岁左右的和平妇女……进行了强奸后,由于我的裤子沾上了血,将裤子弄脏了,我在恼怒之下,将放在旁边的洗衣服棒(粗3厘米左右)插入阴部,进行了暴行予以杀害”。

  1944年4月,在山东省邱县及河北省境附近,与同伙将和平农民男“40岁左右、妇女二十五六岁左右、2岁左右的乳儿、五六岁的男儿童等4名一起逮捕”,“将该4名中国农民父子烧死”。又有同伙将1名8岁左右的儿童“扔进了井里去,当时我与数名同僚用井周围的小石头打该儿童的头部,结果将其虐杀”。

  (据新华社8月26日至9月2日电)

滔天罪行 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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