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imited)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3年3月19日,申请人所属的“CMA CGM FLORIDA”轮在约东经124°53.26′、北纬31°30.76′与“CHOU SHAN”轮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CHOU SHAN”轮船体及船载货物严重受损,并造成溢油事故。申请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imited)分别为“CMA CGM FLORIDA”轮的光船承租人和登记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设立数额为8132125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imited)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