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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国出招治吏 解决能下难题

本报记者 刘 峣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7月29日   第 01 版)

  新华社发

  “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是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表示,要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问责力度加大,再设5条高压线

  哪些干部在“下”的范围之内?《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对于干部退休、任期、问责等已有制度规定的渠道,《规定》结合实践进行了补充。如在问责处理方面,《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新的情况。包括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做事、决策与法治相抵牾,“四风”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人员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等。

  不适宜担任现职,那就进行调整

  怎样把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却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这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对此,《规定》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列出10种情形,成为文件的重点和亮点。

  规范中涉及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如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

  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如何进行调整?《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细化措施。

  在调整程序上,《规定》提出了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对应,“上下衔接”。在调整方式上区分不同情形,也有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多种方式。同时,《规定》强调,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规定》也作出了规范,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当然,如果这位干部在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书记负第一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工作责任

  《规定》明确,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规定》执行情况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结合起来,了解掌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中组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制度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对能上能下的制度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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