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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6月19日   第 06 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同苏: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勤、刘惠勤、刘苏勤诉刘同勤、刘同泰与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伟勤、刘惠勤、刘苏勤起诉要求法院将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西里12号楼1单元103室房屋判决由刘惠勤、刘苏勤、刘伟勤共同继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2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TAISIR OMAR ALI MOHAMMED(证件号04072714):本院受理原告梁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史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红、张丽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蔡博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殷立琦:原告黄建华诉你与巢建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卢钇伽: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你及被告卢秀廷、汪招英、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463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5年9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酷特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红: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浙江酷特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红、林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开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林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开商初字第186号、187号、188号、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尤建兴:本会受理的辛荷琴与尤建兴、秦云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32号

  CHIN TEK MUN: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0日房屋租金68949.7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垫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房屋物业管理费20801.29;四、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65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涉外的为三十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11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909室),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潘琳达(英文名:PHAN LINDA):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庞世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庞世全与被告潘琳达离婚。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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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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