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开渡户: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2014年12月29日依法下达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63号],我办已于2015年1月24日在本报上刊登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你户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办理本市石鼓路116号202室房屋的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付区征收办拆除。但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的十日内,主动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区政府将依法申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南京石鼓路116号301室
电话:13505149768
单位: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