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娣: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8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良欠款46,500元。诉讼费5,962.50元由被告李金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5月20日
第 03
版)
李金娣: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8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良欠款46,500元。诉讼费5,962.50元由被告李金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