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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加拿大

华裔频换屋险遭课税

嘉文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4月10日   第 13 版)

  温哥华的别墅吸引华裔入手

  加拿大报税季节来临,一位华裔因频频换房而没有申报,结果遭税局罚款。尽管最后上诉成功免于补税,但有税务专家提醒,必须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

  据悉,华裔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卖了两间房子,但这两年报税时没有申报,因为他认为这两年出售的两栋房子都属他的主要住所,从中所得属100%免税的资本增值。税局则认为,他的房屋买卖属生意运作,而从中所得应按生意收入来计算所得税。

  资料显示,2009年之前,杜某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于2005年购买的半独立屋。2006年7月他买了一间公寓楼花,2009年5月完工。杜家决定搬进公寓,而将半独立屋出租。由于嫌公寓太小,杜某一家住进两个月后就挂牌出售,并于2009年10月出手,净赚11万多加元。随后,他又在万锦市购买了一间独立屋。住进后,发觉虽然房子够大,但维护费用太高,愈来愈觉得难以承受,所以决定又要换房。这次卖房于2010年11月成交,净赚7万多加元。

  税局根据网上信息于2012年初挑出杜某查税。税局查税部门认为,他这两年房屋买卖频繁,每次拥有产权时间不长,且买卖利润可观,是属于炒房,从中所得应按生意收入纳税。

  税局上诉部根据六个因素,对杜某的上诉作了分析。这六因素包括:物业的性质或类型、业主占有时间的长短、类似的交易(或运作)的频率、对物业的加工或改进、导致出售物业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在购买时的动机和意向。

  税局上诉部的结论是,杜某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两处房产虽然拥有时间不长,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并不像在炒房,所以从中所得属于资本增值;同时由于该两物业均属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买卖利润应属免税的资本增值。最后,税局撤销了罚款决定。有税务专家认为,为避免这样的麻烦,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包括:换房不要太频繁,否则可能被定性为炒房,炒房应按生意收入报税。

  (摘自加拿大《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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