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电 (林春茵)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即将挂牌运行的福建自贸区预热。福建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3月31日在福州审议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规定的12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应调整实施福建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是适时而必要的,有利于保障福建自贸区建设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当天审议通过的此项《决定》,在福建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时停止实施《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规定。
《决定》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在福建自贸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福建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福建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根据《决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将在3年内实行试行,其中行之有效的将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将恢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