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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五月一日开始施行 最高偿付额五十万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破茧成蝶”(市场观察)

本报记者 柴秋实 罗 兰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4月01日   第 02 版)

  酝酿20多年后,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在中国“破茧成蝶”。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酝酿22年织就安全网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一直有国家作为最后担保人,对银行的安全进行全部兜底。但随着银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民营银行不断发展,迫切需要更有力的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就应运而生。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如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专家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存款有保障,银行才能更安全,也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老百姓存款加上了一道“安全防线”。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解释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现有金融安全网改进和加强,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存款的安全,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改革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旨在妥善保护普通存款者的利益,同时建立商业银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说。

  偿付上限覆盖绝大多数人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如果一旦发生风险,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那么,这50万元的最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能否充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50万元的最高限额能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既考虑到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一方面,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央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

  另一方面,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对于存款人而言,存款保险的保费不用自己掏腰包,而是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不会出现存款大搬家现象

  新条例实施后,因大银行实力大,是否会出现资金向“大银行”汇集的存款大搬家的情况?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按照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其实,即使出现银行倒闭情况,也会有其他银行将其收购,存款一并转移至安全账户内。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还有利于银行加速改善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来吸引存款户。向松祚表示,各个银行的吸收存款的策略、服务的水平、管理的策略和风险管理的水平不同,会决定银行在市场上对投资者是不是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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