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里搜索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公号“侠客岛”(ID:xiake_island),结果出来了10个昵称全部一样的“侠客岛”,其账号“功能介绍”大体雷同,此外还包含了不适宜内容。
像“侠客岛”这样被冒充的账号还有很多。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网民中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2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在专家看来,随着这一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有望从制度层面结束账号乱象。
账号乱象的“十宗罪”
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在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看来,庞大的用户规模背后,是日益突出的账号乱象。
徐丰列举了10种现象: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这里面的例子,已经超出了玩笑或者恶作剧的范畴,是带有恶意的。与其忍受这种乌烟瘴气的状态,我们当然期待形成规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中心主任李欲晓教授认为。
以“侠客岛”为例,1月份,假冒的“侠客岛”账号发布了一篇预测“更有分量的老虎呼之欲出”的稿件,这篇文章很快被网站抓取,并被冠以“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旗号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面对这样的假消息,“侠客岛”负责人表示,我们一再辟谣也很难完全肃清这种谣言,非常希望监管部门能对这些冒充的账号予以清理。
“前台自愿”不是“任性”
“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新《规定》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徐丰表示。
《规定》中,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都进行了规范。《规定》涉及范围很广,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都被纳入进来。
这其中,互联网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成为重中之重。
“互联网公司承担的是非常重要的责任,不能让他们仅仅靠自觉、凭良心做事,因为他们提供的信息服务,本身有着不对称和一些可能的风险,而用户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李欲晓表示。
如何落实这种主体责任?徐丰认为,对企业来说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监督,让广大网民来参与;二是受理方面,依法依规定办事;三是国家网信办作为管理部门对其监督、执法。
在李欲晓看来,“前台自愿”如果没有约束,最后就变成了“任性”。“任性到了最后,连任性的人自己都会看不懂。网民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就会发现,因为没有规矩保护,你根本不知道你有什么真正的权利。那是很可悲的。”
唯有制度才能保障未来
尽管此规定3月1日才实施,但徐丰表示,这并不代表着3月1日之前违规现象就可以继续肆虐。
除了对企业的监管之外,国家网信办专门成立了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社会举报,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邮箱jubao@12377.cn。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举报有功人员,举报中心将予以奖励,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
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付玉辉表示,通过《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实施多元治理,将有利于更为规范的互联网传播环境的形成。
分析人士认为,此前在对网络空间的治理中,一些专项行动可能在一定阶段内发挥作用,但只能解一时之需。
“我们是在往制度化的趋势上走,这样在网络空间内,就会有一个可以预期的未来。”在李欲晓看来,目前网络不是成熟的行业,规则体系还没有建立。建立制度性的规范,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短期内可能会有不适应,但从长期看是个利好,这也是走向共治的过程。
链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