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记者陈菲)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对于检察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担,切实履行赔偿责任。1995年至2014年11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3万余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国家赔偿监督机关。2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有效监督纠正了一批该赔不赔、违法赔偿的案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国家赔偿案件的产生原因很复杂,大多数是刑事诉讼执法活动风险所致,不可完全避免,如逮捕标准和判决标准处于不同层级,导致个别逮捕后的案件做无罪处理,出现赔偿案件。少数案件是因为办案人员的过错,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
“因此,国家赔偿案件不能简单等同于错案,错案也只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柯汉民说,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在依法、及时赔偿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追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