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014年12月31日电 (记者叶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对2007年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将失业登记地点由“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改为:“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的改革,目的是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此外,《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1月01日 星期四
失业登记不再以户籍为限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1月01日
第 04
版)
本报北京2014年12月31日电 (记者叶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对2007年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将失业登记地点由“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改为:“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的改革,目的是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此外,《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更名为《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