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14)甬海法限字第4号
申请人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3日,“建兴67”轮与香港籍“CHS SPLENDOR”轮在东经122°24′838″、北纬29°42′074″发生碰撞,导致两轮船体及“建兴67”轮船载货物受损。申请人系“建兴67”轮的经营人,“建兴67”轮船籍港舟山,总吨位497吨,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化学品船运输,涉案航次系江苏张家港至福建福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特申请设立数额为1670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政编码:315041
联系人:钱兵兵、刘红
电话号码:0574—87888334、87846780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2日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明德:本院受理原告陈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加拿大西美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英文名:C.C.C.MILLENNIUM INVESTING&CONSUL TING INC.):本院受理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恒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和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177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梅、李冬青、李冬玲:本院受理的程辉、程征、孙军与崔雁苹、程鸿、程芳玲及你们物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5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Amani Heriabdieli Minja:本院受理原告白晓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第五十八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刊登的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诉陈香诺、戴志雄、夏松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的公告中,其中 “定于2015年2月20日9时”延迟到“2015年3月3日14时30分”,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