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FANNY SUWARNI DHARMADJAYA:本院受理孙世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金成泰:本院受理原告李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龙口佳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利亚绍夫·尤利·阿列谢科维奇(ILIASHOV IURII)(俄罗斯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继续限制出境。现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对限制出境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限制出境决定的执行。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龙口佳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利亚绍夫·尤利·阿列谢科维奇(ILIASHOV IURII)(俄罗斯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仍不履行和报告财产,本院将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BASNET SURENDRA JUNG:本院受理原告陆秀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30日。并于2015年5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72号
CHEN JOSE LUIS:本院受理原告丘菊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准许原告丘菊芳与被告CHEN JOSE LUIS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民一初字第283号
HUSSAM ABDELSHAKUR SAYED AHMED ABUHASSAN:本院受理原告王迎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迎春与被告HUSSAM ABDELSHAKUR SAYED AHMED ABUHASSAN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秀民一初字第979号
阿特拉斯·拉尔夫(ATLAS·RALF):本院受理原告袁继芳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秀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袁继芳与被告阿特拉斯·拉尔夫离婚。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继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REINIER ANDRES MARTINEZ MEDINA(中文名雷尼埃尔·安德烈斯·马帝尼斯·玛蒂娜):本院受理原告展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海民初字第17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继红:本院受理赵淑英诉高丽平、高继红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继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9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