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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何要对“裸官”加强管理监督

本报记者 盛若蔚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12月17日   第 04 版)

  徐 骏作
  (新华社发)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2014年,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裸官”管理监督,基本完成了对副处级以上“裸官”的清理工作。日前,中组部负责人就加强“裸官”管理监督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4年,加强“裸官”管理监督引起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裸官”?为什么要对“裸官”加强管理监督?

  答:2014年2月,经党中央同意,中组部印发《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所谓“裸官”,就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裸官”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复杂的,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裸官”并不都是贪官。但从近些年查办的一些腐败案件看,确有一些腐败分子本身就是“裸官”。他们第一步先是通过各种渠道把配偶、子女移居到国(境)外,自己在国内“裸身做官”,搞贪污腐败,伺机向国(境)外转移赃款,一有风吹草动就择机潜逃。比如,广东省查处的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案,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案,就是典型的“裸官”腐败案。加强“裸官”管理监督,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是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问:请问中央对加强“裸官”管理监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裸官”管理监督又提出了新的更严要求。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对“裸官”限入性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岗位,以及涉及军事、外交、国家安全、机要等重要岗位。

  对在限入性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与其谈话,或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不服从组织调整、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问:目前“裸官”清理工作进展如何?具体是怎么组织开展的?

  答:2014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结合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裸官”情况进行了摸底;对在限入性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坚持做到把认识谈深、把政策谈明、把思想谈通、把选择谈定;对其配偶(没有配偶的其子女)因各种原因不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的,限期进行岗位调整。截至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裸官”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

  问:对“裸官”加强管理监督,下一步还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按照中央要求,对“裸官”任职岗位进行常态化管理,实行正常报告调整制度,对领导干部隐瞒“裸官”身份不报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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