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3日,“建兴67”轮与香港籍“CHS SPLENDOR”轮在东经122°24′838″、北纬29°42′074″发生碰撞,导致两轮船体及“建兴67”轮船载货物受损。申请人系“建兴67”轮的经营人,“建兴67”轮船籍港舟山,总吨位497吨,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化学品船运输,涉案航次系江苏张家港至福建福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特申请设立数额为1670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政编码:3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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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