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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新标准严禁超标建房 ●新建项目不得配大型广场公园

机关办公房有了紧箍咒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11月28日   第 04 版)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陆娅楠)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外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省部级正职办公室面积54平方米,市级正职办公室面积由32平方米增至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至30平方米

  “新版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类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新版标准”中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新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

  ■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地标,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两部委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新版标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新版标准”规定: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用地的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近年来,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人民群众不满。为避免此类现象,“新版标准”规定:

  ■ 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中央及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办公用房除了不得建豪华门厅,办公区域内也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新版标准”对建筑装修标准与造价也做出了严格的细化规定:

  ■ 从经济、节能、环保等多角度考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中央、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35%,县级机关不宜超过30%,乡级机关不宜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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