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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11月04日   第 06 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PHUA  ROBIN WIBOWO):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6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力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3月3日14时30分整,开庭地点为本院9楼第二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詹洁:本院受理原告张乔诉你及第三人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亚运村法庭第5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本院就该案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年朝民初字第25476号民事裁定书5份,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伟:本院受理原告董波诉被告原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北区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淑兰、夏昌浩:我院受理原告夏克明诉被告桑宝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夏克明死亡,需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你作为夏克明的法定继承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你须于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方庄法庭应诉,逾期将视为你放弃诉讼权利。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富田光人: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海民初字第8190号

  李迅、李滨:本院受理余有琴与你们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海民初字第8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丰民初字第9011 

  杨滨、杨汶:原告谢淑林诉被告杨源、杨滨、杨汶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方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80号

  MARC HAROLD KRAVITZ: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彦秋与被告MARC HAROLD KRAVITZ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特此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中执字第1381号

  杜又陵:本院执行的王化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中执字第138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中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2-1号

  CABAYAO JOSE RICHARD CASTOR:本院受理原告张淑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淑琴和被告CABAYAO JOSE RICHARD CASTOR离婚;二、儿子张睿舜由原告张淑琴抚养,被告CABAYAO JOSE RICHARD CASTOR每月向原告张淑琴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其中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由被告CABAYAO JOSE RICHARD CASTOR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的抚养费由被告CABAYAO JOSE RICHARD CASTOR在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CABAYAO JOSE RICHARD CASTOR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原告张淑琴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三、驳回原告张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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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子岩 邮箱:guojihw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