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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出台

大V转发须负更大的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徐隽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10月10日   第 04 版)

  林聪敏作

  侵犯
  徐骏作(新华社发)

  遇到非法删帖、网络水军、发帖中伤、泄露隐私怎么办?上法院起诉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情况。《规定》共19个条文,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这是最高法专门针对网络空间治理所出台的第三部司法解释。

  

  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责任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遭遇网络侵权,往往被迫选择“花钱消灾”,对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14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

  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解释说:“如果你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你就应当知道你这个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你轻易的一发,影响力有多大。作为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你就应该谨慎。”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在互联网时代,穷追猛打的“人肉搜索”,不仅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舆论审判,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受到法律制裁。

  《规定》第12条在利用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

  《规定》第9条对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做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等,都将作为综合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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